劳动合同终止享受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4-10-12 16:08:23

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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