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试用期与其他劳动法特殊期间的关系

 时间:2026-04-26 11:53:03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试用期与培训期可以兼容。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人医疗期或者停工留薪期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是否从试用期中扣除,裁判机关应当尊重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的规定。

3.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妇女在试用期内进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该规定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察工作岗位、工作性质而具体认定,不可违背反歧视原则,也不可搞“—刀切”。

4.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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