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信息作为一种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了其各种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还包括其要素之间的有机组合,同时还包括要素组成后的整体功效。如果仅通过对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等,或者投入少量劳动、技术或资金进行独立分析,不能直接获取该信心的核心技术的,都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丧失。因此,产品的出售行为,一般来说并不必然意味着商业秘密的丧失。
2、如果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这个问题,建议查阅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