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人力资源实务中,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很严重,其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但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限制。大多设在25岁、28岁、30岁、32岁、35岁等年龄上。 2.学历限制。主要设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这几个层次。 3.性别限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有的单位明确要求不要女性,有的单位则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其“潜规则”。 4.身高限制。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对男性要求身高165cm以上,对女性要求身高158cm以上,有的则更高。 5.长相限制。如要求英俊、漂亮、有气质等。 6.区域限制。如在北京的一些工作岗位要求中,明确表示北京户口优先,或者是只招收北京生源等。 7.工作经验或年限的限制。很多单位对求职者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要求工龄达2年、3年或5年。 8.有无疾病的限制。一般是要求应聘者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婚育状况的限制。有的单位甚至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进行限制。 除了以上常见的限制外,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还对应聘者有无出国背景,第一学历、专业及毕业大学是否为重点或211、985工程大学等进行限制,有的甚至还对应聘者的生肖、星座、血型、口音、姓名进行限制,十分荒唐。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实行以上形式的限制,如果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就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这种非理性的歧视,不但可能将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拒之门外,还可能会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影响其公信力和声誉。当这些“歧视”上升到诉讼层面时,用人单位甚至还可能遭遇法律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就业歧视案例: 高先生原本就职于上海一家软件公司,2007年4月,他接到了北京一家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该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他欣然接受。随后,高先生办理了辞职手续来到北京,可等待他的竟然是该公司的拒绝录用,理由是该公司在体检中得知高先生为乙肝“小三阳”,因此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案例审理结果: 200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高先生乙肝“小三阳”而拒绝录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据此判处该公司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