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五不准”关于委托公证的规定

 时间:2026-02-13 01:01:11

1、不允许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即解押、抵押、出售;

2、委托书内容

不许出现有委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一切事宜等概括性、兜底性条款;不得设置“不可撤销”;不得设定受托人代售房款、代收房款或者代收拆迁补偿款之类的内容;不得设定受托人代为开立委托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与银行账户相关的内容;涉及抵押应载明借款人身份信息,不得空泛设定不特定第三人;委托期限不超过两年;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有代为出售抵押的条款;不得设定有转委托权除非是近亲属;

3、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委托期限延长至十年,解押与出售/抵押可同时委托;可开立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密码等;可有转委托权;

4、规定必须录音录像的情形(敏感、重大权益事项)

申请人年满70周岁、当事人是文盲半文盲、盲人聋哑人或者其他有听说读写存在障碍的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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