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允许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华夏土地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