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